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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儿子车祸遇难 公婆与儿媳孙女法院争遗产
作者:张莉兰 律师  时间:2012年03月27日

儿子突遇车祸身亡后遗留两处房产和一笔保险金。一年后,其父母与其妻子因为遗产分割产生巨大矛盾,父母将年仅五岁的孙女和儿媳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儿子遗产。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李老汉、王老太诉称,他们儿子李先生和儿媳赵女士于2002年1月25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艺。李先生在2006年8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去世后留有两处房产。A处房产系李先生与赵女士婚前购买,B处房产系李先生与赵女士婚后购买,两处房产都是贷款购得。因为儿子李先生生前给两处房产都投了有关住房保险,李先生去世后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条款全额还清了房屋贷款。同时,B处房屋自购房后一直出租,李先生去世后得租金款约20000元。另外,李先生去世后,保险公司给付了生存给付金和人身险理赔款合计50000元,李老汉将该款存入以小艺名义办理的银行卡里后被儿媳赵女士全部取走。故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A处房屋归二原告所有,二被告给付房屋折款217200元,并对李先生个人人身保险给付金、理赔款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他们对分割两套房屋没有异议,但是应当扣除两套房子的物业费、取暖费和房贷。不同意将A处房屋确认给二原告,因为该房屋一直由二被告居住,将房子交给二原告对他们母女生活不便。对于理赔金,李老汉已经取走25000元及利息,不同意再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两处房屋的保险赔付款项,双方就其性质存在争议,考虑到该两项保险金均为财产险,其系李先生为保障其财产所设立,故该款项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故该两笔款项应视为李先生和赵女士共同所有,而非李先生个人遗产,法院酌定李先生的财产份额,并由李老汉、王老太、赵女士、小艺依法定继承之原则予以继承。同时,为便于双方居住使用,对李老汉、王老太所有之房屋份额适当予以调整。针对李先生去世后取得的生存给付金和人身险理赔款,该款因李老汉已领走25000元及利息,其主张并无依据。针对李老汉、王老太所主张的房租款及赵女士主张的物业费、取暖费等费用,因李先生所有之房屋份额自继承开始时即为原被告双方四人共有,该争议并非法定继承纠纷,法院对此不予解决。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在A处房屋为原告所有,B处房屋为被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A处房屋折款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