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法学论文

经济适用房可上市交易前签订的买卖合同非当然无效
作者:张莉兰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09日
  原告任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324,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区某某某某室房屋(包括柴间)以人民币36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07324付购房某某3万元,于2007630付清房款;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交付给被告购房某某3万元,同年630日,原告付清所有购房款,并多支付给两被告1635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一直居住至今。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水某某华某经济适用住房至20111231已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协助办理该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但被告以现在房屋已经涨价,提出要求被告再交付20万元房款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为此,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07324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区某某某某室房屋(房产证号码:丽房权证区字第01091596号)的产权过户手续(包括被告向某某缴纳该房屋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3、两被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
  被告华某某、叶某某辩称:被告在不懂法律政策的情况下,受蒙骗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原告。案涉经济适用房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在20111231前不得上市交易,原、被告双方在2007324签订的买卖合同与政策相违背,该合同无效。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324,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坐落于区某某某某室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总价款共计人民币360000元,原告于2007324付购房某某3万元,于2007630付清房款;被告不承担一切费用,由原告自负;被告净收房款叁拾陆万元正。丽水市区某某某某室房屋系经济适用房、限止上市时间:20111231。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与被告叶某某经就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事宜进行协商,未果。现案涉房屋尚未办理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派出所证明、结婚申请书、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收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房限止上市时间的规定,并非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现早已过限止上市时间20111231)的时间,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与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3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于2007324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被告华某某、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任某某办理区某某某某室房屋(房产证号码:丽房权证区字第01091596号)的产权过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50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被告华某某、叶某某负担。